旧约 - 出埃及记(Exodus)第21章

「以下这些规矩、是你在众民面前所要立的典章。
你若买希伯来人做奴仆,他要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,免费地出去。
他若单身来,就可以单身出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夫君,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又给他生儿养女,那么妻子和孩子就要归主人,他自己要单身地出去。
倘若那奴仆明明地说∶『我爱我主人、和我妻子儿女,我不要出去自由』,
那么他主人就要带他到官长(或译∶上帝)那里,又带他到门前,或是门柱旁;他主人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事主人。
「人若卖女儿做使女,使女不能像男的奴仆那样出去。
主人所选定归自己的,若后来又不中意,那么就要让她赎身;要把她卖给外族之民、主人是没有权柄的,因为他曾经以诡诈待她。
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,就须待她像女儿一样。
她若另娶一个,那原来女子的吃食、和遮身之物、跟好合之事、仍然不可减少。
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免费地出去,不花银子赎身。
「击打人以至于死的、必须被处死。
若不是怀着恶意杀人,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,我就给你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
人若任意待他的邻舍,用诡计去杀他,你也要从我的坛那里把他捉去处死。
「击打父亲或母亲的必须被处死。
「拐带人口的,无论是把他卖了,或是给人发现还在他手下,他总必须被处死。
「咒骂父亲或母亲的必须被处死。
「人若彼此争闹,这个用石头或拳头击打那个,还不至于死,不过病倒在床上;
若能起来,倚着扶杖、出去走走,那击打他的就不必受罚,不过要将他休息的损失赔偿给他,并且要将他全完医好。
「人若用棍子击打奴仆或使女,以致奴仆死在他手下,他一定必须受刑罚。
不过他若站得住一两天,他就不必受刑罚,因为那奴仆就等于他的银子。
「人若争斗,击伤害怀孕的妇人,以至坠胎,却没有别的害处,那伤害她的总要受罚款,照妇人的丈夫所定的,在裁判官面前给钱。
若是有别的害处,就要以命偿命,
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
以烙还烙,以创伤还创伤,以鞭打还鞭打。
「人若击打他奴仆的一只眼、或使女的一只眼,把眼打坏了,就要因他[她]眼的缘故、放他[她]自由。
若打掉了他奴仆的一个牙、或使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[她]牙的缘故、放他[她]自由。
「牛若抵触了男人或女人、以至于死,那人总要让人拿石头打死,它的肉不能给人吃;牛的主人不必受罚。
倘若那牛素来能抵触人,它主人又曾得过警告,竟不把它拴着,以致它触死了男人或女人,那么、那牛就要让人拿石头打死,牛主人也必须被处死。
倘若给他定了赎价,他就必须照所给他定的、给钱来赎他的命。
牛无论是抵触了人的儿子或是抵触了人的女儿,都必须照这例办他。
牛若抵触了人的奴仆或使女,必须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牛也必须用石头打死。
「人若把井敞开着,或是开挖了井而不遮盖着,以致牛或驴掉在里头,
井主要赔偿,要拿银子还给牛或驴的主人,死牲口可归自己。
「人的牛若击伤了他邻舍的牛,以致于死,他们要把活牛卖了,将银子平分;死牛也要平分。
若知道这牛素来能抵触人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总要赔偿,以牛还牛,死的可归自己。
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  第 21 章 

  出 21 章 > 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,我是否一视同仁? 

  21 章 神赐下律法,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。我们行事以前,必定要三思后果,才作抉择。想想你今日的计划,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。与别人相处,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。公平待人,克尽本分,无论是敌是友,都持同一态度。 

  出 21:2>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?神不是鼓励他们这样作吧…… 

  21:2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,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。人可能因为贫穷、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。不过,神要求他们人道地对待作奴仆之人,不可视为财物,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,无条件地送走他们。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,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。 

  出 21:24-25> 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……”它的原则是……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? 

  21:24-25 律法定出“以眼还眼”,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,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,也非同意报复。这种作恶受惩,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,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。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(参太 5:38-48 )。作法官、父母、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,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,管教方能收效。处罚太严则不公,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。所以下判断以前,要恳求神赐智慧。──《灵修版圣经注释》